第一條 按月領取工資的黨員,每月以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稅后)為計算基數(shù),按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工資總額中相對固定的、經(jīng)常性的工資收入包括:機關工作人員(不含工人)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津貼補貼;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津貼補貼;機關工人的崗位工資、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津貼補貼;企業(yè)人員工資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資、崗位工資)和活的部分(獎金)。
第二條 黨員交納黨費的比例為:每月工資收入(稅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納月工資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納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納1.5%;10000元以上者,交納2%。
第三條 離退休干部、職工中的黨員,每月以實際領取的離退休費總額或養(yǎng)老金總額為計算基數(shù),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納黨費,5000元以上的按1%交納黨費。
第四條 交納黨費確有困難的黨員,經(jīng)黨支部研究,報上一級黨委批準后,可以少交或免交黨費。
第五條 預備黨員從支部大會通過其為預備黨員之日起交納黨費。
第六條 黨員工資收入發(fā)生變化后,從按新工資標準領取工資的當月起,以新的工資收入為基數(shù),按照規(guī)定比例交納黨費。
第七條 黨員應當增強黨員意識,主動按月交納黨費。遇到特殊情況,經(jīng)黨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納一次黨費,也可以委托其親屬或者其他黨員代為交納或者補交黨費。補交黨費的時間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
第八條 對不按照規(guī)定交納黨費的黨員,其所在黨組織應及時對其進行批評教育,限期改正。對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不交納黨費的黨員,按自行脫黨處理。
第九條 黨組織應當按照規(guī)定收繳黨員黨費,不得墊交或扣繳黨員黨費,不得要求黨員交納規(guī)定以外的各種名目的“特殊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