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定自然資罰字[2024]-01-001號
當事人:定州市浩鑫金屬包裝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樹衛(wèi)、男、身份證號:1306**********1434
政治面貌:中共黨員。
住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鎮(zhèn)十家疃村597號。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922N
項目負責人:代志剛、男、身份證號:1306**********1376
政治面貌:群眾。
住址:河北省定州市明月店鎮(zhèn)十家疃村512號。
我局于2024年 1 月 8日對你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十家疃村村東土地修建庫房的行為立案調查。
經查:2023年7月,你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用十家疃村村東土地修建庫房。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屬違法占地行為。
經現(xiàn)場勘測:該宗地占地面積1966.67平方米,合2.95畝。經對照《定州市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此地塊地類為建設用地。該宗地已納入省自然資源廳組織聯(lián)合審查通過的定州市國土空間總體規(guī)劃,符合國土空間規(guī)劃管控規(guī)則。
你單位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擅自占地修建庫房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之規(guī)定,已構成非法占地行為。
以上違法行為有以下證據(jù)證明:
1、《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通知書》2、詢問筆錄3、現(xiàn)場勘驗筆錄4、現(xiàn)場照片5、身份證復印件6、定州市土地利用現(xiàn)狀圖7、定州市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圖等其他證明材料。
我局已于2024年 1月22日依法向你單位進行了告知(聽證告知),你單位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我局提出陳述、申辯和聽證。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jù)《河北省自然資源廳文件》冀自然資規(guī)〔2023〕3號,河北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印發(fā)《河北省自然資源行政裁量權基準(試行)》的通知之規(guī)定,第五款“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4.“非法占用建設用地或者未利用地,積極配合整改的。”5.“可以并處罰款,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500元以下。”決定對你單位處罰如下:
1、責令你單位退還非法占用2.95畝土地。
2、處你單位違法占用1966.67平方米建設用地每平方米110元的罰款,共計216333元(貳拾壹萬陸仟叁佰叁拾叁元整)。
履行期限和方式:自收到本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動履行本決定,并將上述罰款款項繳入定州市財政局局指定銀行賬號,(開戶銀行:保定銀行定州支行,帳號:130607408012011200005063)。
本決定送達當事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你單位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定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直接向定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行政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定州市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聯(lián)系人: 張 鋒 趙 森
電 話: 0312-2589325
地 址: 中山東路3號
罰沒許可證號:05040084
定州市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局
2024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