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編碼 | 項目 名稱 |
執(zhí)法類別 | 執(zhí)法 主體 |
承辦機構(處室) | 執(zhí) 法 依 據(jù) | 實施 對象 |
辦理時限 | 收費依據(jù) 和標準 |
備注 | ||||||
法律 | 行政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部委 規(guī)章 |
政府規(guī)章 | 規(guī)范性文件 | 法定時限 | 承諾時限 | ||||||||
1 | 地名命名更名審批 | 行政許可 | 民政局 | 區(qū)劃地名辦公室 | 《地名管理條例》(國令第753號)自2022年5月1日起實行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 | 30個工作日 | 3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2 | 公開募捐資格審核 | 行政許可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十條、第二十二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20個工作日 | 20個工作日 | 不收費 | ||||||
3 | 封存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社會團體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收繳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的《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 行政強制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三條 | 市屬社會團體 | |||||||||
4 | 封存被限期停止活動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收繳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登記證書和印章 | 行政強制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八條 | 市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
5 |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十四條 | 市屬社會團體 | |||||||||
《河北省社會團體登記管理辦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號,2010年4月1日施行)第三十一條 | |||||||||||||||
6 |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管理暫行條例》的問題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十九條 | 市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
7 | 對慈善組織及其活動進行監(jiān)督檢查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十三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8 | 對兒童福利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民政局 | 兒童福利辦公室 | 《兒童福利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3號,2019年1月1日施行)第三條、第四十七條 | 市屬兒童福利機構 | |||||||||
9 | 對養(yǎng)老機構的監(jiān)督檢查 | 行政檢查 | 民政局 | 養(yǎng)老服務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第四十五條 |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2013年7月1日施行,202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6號修訂)第三十七條 | 市屬養(yǎng)老機構 | ||||||||
10 | 對社會團體不按規(guī)定使用《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從事活動等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 第三十條 | 市屬社會團體 | |||||||||
11 | 對社會團體違反《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一條 | 市屬社會團體 | |||||||||
12 | 對籌備期間擅自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或者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xù)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三十二條 | 市屬社會團體 | |||||||||
13 | 對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進行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2016年2月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66號修訂)第二十九條 | 市屬社會團體 | |||||||||
14 |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不按規(guī)定使用《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證書》、印章,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條 | 市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
15 |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違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規(guī),有關國家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六條 | 市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
16 | 對未經(jīng)登記,擅自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或者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繼續(xù)以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名義進行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七條 | 市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
17 | 對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進行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四條 | 市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
18 | 對連續(xù)兩年不參加年檢,或連續(xù)兩年"年檢不合格"的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組織管理辦公室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1號,1998年10月25日施行)第二十五條 | 《民辦非企業(yè)單位年度檢查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27號,2005年6月1日施行)第十條 | 市屬民辦非企業(yè)單位 | ||||||||
19 | 對擅自編制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或者繪制的地圖的行政區(qū)域界線的畫法與行政區(qū)域界線詳圖的畫法不一致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區(qū)劃地名辦公室 |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3號,2002年7月1日施行)第十八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 | |||||||||
20 | 對故意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本級行政區(qū)域界樁或者其他界線標志物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區(qū)劃地名辦公室 | 《行政區(qū)域界線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53號,2002年7月1日施行)第十七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 | |||||||||
21 | 對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規(guī)范地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區(qū)劃地名辦公室 | 《河北省地名管理規(guī)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7號,2011年1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 | |||||||||
22 | 對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1997年7月2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第十八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 | |||||||||
23 | 對墓穴占地面積超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標準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1997年7月2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第十九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 | |||||||||
24 | 對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社會事務辦公室 | 《殯葬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5號,1997年7月21日施行,2012年1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28號修正)第二十二條 | 任何組織和個人 | |||||||||
25 | 對慈善組織未按照慈善宗旨開展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26 | 對慈善組織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財產(chǎn)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27 | 對慈善組織接受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條件的捐贈,或者對受益人附加違反法律法規(guī)或者違背社會公德的條件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八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28 | 對慈善組織發(fā)起人、主要捐贈人、管理人員利用其關聯(lián)關系損害慈善組織、受益人的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以及有關交易情況未向社會公開造成慈善財產(chǎn)損失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十四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29 | 對慈善組織將不得用于投資的財產(chǎn)用于投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30 | 對慈善組織擅自改變捐贈財產(chǎn)用途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31 | 對慈善組織開展慈善活動的年度支出或者管理費用的標準不遵循管理費用最必要原則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六十條、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32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履行信息公開義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33 | 對慈善組織未依法報送年度工作報告、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報備募捐方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34 | 對慈善組織泄露捐贈人、志愿者、受益人個人隱私以及捐贈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開的姓名、名稱、住所、通訊方式等信息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35 | 對慈善組織違反法律法規(guī)經(jīng)依法處理后一年內再出現(xiàn)此情形,或者有其他情節(jié)嚴重情形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九十九條、第一百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36 | 對不具有公開募捐資格的組織或者個人開展公開募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條 | 市屬慈善組織或個人 | |||||||||
37 | 對慈善組織通過虛構事實等方式欺騙、誘導募捐對象實施捐贈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條 | 市屬慈善組織或個人 | |||||||||
38 | 對慈善組織向單位或者個人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條 | 市屬慈善組織或個人 | |||||||||
39 | 對慈善組織妨礙公共秩序、企業(yè)生產(chǎn)經(jīng)營或者居民生活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一條 | 市屬慈善組織或個人 | |||||||||
40 | 對慈善組織不依法向捐贈人開具捐贈票據(jù)、不依法向志愿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或者不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二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41 | 對慈善組織弄虛作假騙取稅收優(yōu)惠情節(jié)嚴重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三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42 | 對慈善組織從事、資助危害國家安全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四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43 | 對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將信托財產(chǎn)及其收益用于非慈善目的,未按照規(guī)定將信托事務處理情況及財務狀況向民政部門報告或者向社會公開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3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一百零五條 | 市屬慈善組織以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
44 | 對慈善組織違反規(guī)定開展公開募捐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慈善組織公開募捐管理辦公室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59號,2016年9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條 | 市屬慈善組織 | |||||||||
45 | 對志愿服務組織泄露志愿者有關信息、侵害志愿服務對象個人隱私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志愿服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5號,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六條 | 市志愿服務組織 | |||||||||
46 | 對志愿服務組織向志愿服務對象收取或者變相收取報酬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志愿服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5號,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條 | 市志愿服務組織或有關個人 | |||||||||
47 | 對志愿服務組織不依法記錄志愿服務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務記錄證明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志愿服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5號,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八條 | 市志愿服務組織 | |||||||||
48 | 對以志愿服務名義進行營利性活動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慈善事業(yè)促進和社會工作辦公室 | 《志愿服務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5號,2017年12月1日施行)第三十九條 | 市志愿服務組織及個人 | |||||||||
49 | 對養(yǎng)老機構未按規(guī)范和標準要求管理和服務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養(yǎng)老服務辦公室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1996年8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施行,2018年12月2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第四十五條 | 《河北省養(yǎng)老服務條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六條 | 《養(yǎng)老機構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9號,2013年7月1日施行,2020年9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66號修訂)第四十六條 | 市屬養(yǎng)老機構 | |||||||
50 | 對未經(jīng)法定程序擅自改變養(yǎng)老服務設施使用性質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養(yǎng)老服務辦公室 | 《河北省養(yǎng)老服務條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條 | 市屬養(yǎng)老機構或個人 | |||||||||
51 | 對侵占、損壞、擅自拆除養(yǎng)老服務設施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養(yǎng)老服務辦公室 | 《河北省養(yǎng)老服務條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五條 | 市屬養(yǎng)老機構或個人 | |||||||||
52 | 對單位或者個人采用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政府養(yǎng)老補貼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養(yǎng)老服務辦公室 | 《河北省養(yǎng)老服務條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七條 | 市屬養(yǎng)老機構或個人 | |||||||||
53 | 對養(yǎng)老機構擅自暫?;蛘呓K止服務未妥善安置入住老年人的處罰 | 行政處罰 | 民政局 | 養(yǎng)老服務辦公室 | 《河北省養(yǎng)老服務條例》(2021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2021年7月1日施行)第六十八條 | 市屬養(yǎng)老機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