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試行)
定州市政務服務中心
容缺受理工作制度(試行)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行政審批“最多跑一次”改革,優(yōu)化審批服務流程,創(chuàng)新審批服務模式,提高審批效率,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容缺受理”是指對基本條件具備、主要申報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條件,但次要條件或手續(xù)有欠缺的行政審批事項,窗口先予受理和審查,并一次性告知需補齊補正的材料、時限和超期處理方法,在材料補齊補正后及時出具審批意見,頒發(fā)相關批文和證照。
第三條 申辦單位(申辦人)所申請的事項屬于容缺受理事項,同意與窗口簽訂容缺受理承諾書后,窗口即啟動容缺受理流程,開始計算審批時間。申辦單位(申辦人)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補齊補正相關資料的,按退辦件處理。
第四條 市政務服務中心相關窗口要加強對容缺受理事項的組織協(xié)調、跟蹤督辦,定期組織開展容缺受理審批事項專項督查,對不配合的進駐部門窗口及其工作人員,及時報告有關部門處理。